本规定旨在规范分包履约保证金的交纳、使用、返还管理,维护分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规定适用于发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分包履约保证金管理活动。
分包履约保证金是指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分包人应当在收到分包合同后30日内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或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分包合同金额的5%-15%,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分包人协商确定。
发包人可以使用分包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抵偿相应金额:
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分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分包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包括:
发包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分包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并对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管。分包人可以对发包人使用履约保证金的合理性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发包人应当及时处理分包人的异议,并做出合理的答复。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