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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工程保函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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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工程保函

摘要
本文重点介绍了**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院)对于工程保函的司法解释。通过对近期**院发出的两份司法解释的解读,深入探讨工程保函的法律性质、担保范围和实现程序,以期为工程项目各相关方提供实务指导,防范法律风险。

一、工程保函的法律性质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8条规定,工程保函具有担保性质,是承包人按照与招标人、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约定,由其或其委托的担保人向招标人、建设单位出具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文件。

由此可知,**院明确了工程保函的法律性质为担保。工程保函是承包人向招标人、建设单位提供的担保,以确保承包人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合同担保,其担保责任以承包人与招标人、建设单位之间的主合同为基础。

二、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29条规定,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应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不得约定超过主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应以主合同约定为准。这意味着,工程保函的担保范围不能超过主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的履约义务。常见的工程保函担保范围包括:履约保证、预付款保证、质量保证、维修保养保证等。

三、工程保函的实现程序

《解释一》第19条至第22条规定了工程保函的实现程序,具体如下:

  1. 书面通知

    权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人要求实现保函。通知应当载明担保合同的名称、编号和金额,承包人违约事项、要求担保人的赔偿金额及日期等事项。

  2. 担保人审查

    收到权利人的书面通知后,担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审查通知内容。如发现上述事项不完备,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在约定期限内补充。

  3. 担保人履行义务

    担保人经审查,认为通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函载明的赔偿义务。

  4. 担保人违约

    担保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保函载明的赔偿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特殊情形下的工程保函

《解释二》还针对在工程项目中常见的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工程保函作出了规定,包括:

  1. 综合保函

    综合保函是指在工程项目中,招标人、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人出具的,兼具履约保证功能和其他担保功能的一类保函。综合保函的担保范围应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权利人在主合同约定的保函担保范围内实现保函时,无需证明承包人违反了具体哪一项合同义务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赔偿义务。

  2. 联合担保

    联合担保是指两个以上的担保人共同出具工程保函的情形。联合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

  3. 从保函

    从保函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由下级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工程保函,又由上级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从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发包人实现主合同约定的下级承包人的保函后,上级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承担从保证金责任。

五、**案例

案例1:**院(2023)**法民再223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案涉保函为施工合同履约保函,担保范围为承包人按约履行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发包人虽未证明承包人违反了具体哪一项合同义务,但其证明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属于主合同约定的保函担保范围内的情形。因此,发包人无需证明承包人违反了具体哪一项合同义务即可要求担保人履行赔偿义务。

案例2:**院(2023)**法民再26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案涉保函是一份联合保函。发包人在主合同约定的保函担保范围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担保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赔偿。但由于其中一个担保人已在其他诉讼中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发包人向本案担保人主张赔偿时,应当减去已实际得到赔偿的部分。

六、结语

本文通过对**人民法院《解释一》和《解释二》的解读,深入探讨了工程保函的法律性质、担保范围和实现程序,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工程项目各相关方准确理解工程保函的法律规定,正确行使和履行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