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为了确保投标人在中标后能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要求投标人向招标人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但对于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以提高比例至10%。
履约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专门账户管理。
招标人收到履约保证金后,应及时开具收款凭证并存档备查。
在下列情况时,招标人应及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在下列情况时,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扣除履约保证金时,应及时通知中标人扣款理由并出具扣款凭证。
如在履约保证金缴纳、退还、扣除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交纳履约保证金是招标过程中的一种常见做法,其目的是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投标人在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相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交纳,以避免影响投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