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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履约保证金性质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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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引言

租赁履约保证金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保障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的损失。然而,对于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担保物权说和债权担保说。本文将对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阐述两种观点的利弊,并提出作者的见解。

一、担保物权说

1.定义

担保物权说是指租赁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担保物权,出租人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时,出租人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保证金中获得赔偿。

2.支持理由

担保物权说认为,租赁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征:

  • 有担保目的
  • 与主债权具有紧密联系
  • 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担保物权说认为,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类似于抵押权或质权,属于担保物权。

二、债权担保说

1.定义

债权担保说是指租赁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债权担保,出租人对保证金享有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利,即在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时,出租人只能从保证金中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2.支持理由

债权担保说认为,租赁履约保证金不具有担保物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理由:

  • 不受公示公信原则约束
  • 无出租人对保证金的占有
  • 出租人不享有单独执行权

因此,债权担保说认为,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担保,与一般债权没有本质区别。

三、比较分析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一直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担保物权说和债权担保说各有其支持的理由和证据。为了进一步阐明其区别,现将两者进行比较分析:

特征 担保物权说 债权担保说
担保目的 保障承租人履约 保障承租人履约
与主债权关系 紧密联系 普通债权关系
出租人权利 优先受偿权 普通受偿权
公示公信原则 不受约束 不受约束
占有 出租人占有 出租人不占有
单独执行权 出租人享有 出租人不享有

四、作者见解

综上所述,虽然担保物权说和债权担保说在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上存在分歧,但笔者认为,租赁履约保证金更符合债权担保的性质。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 租赁履约保证金缺乏担保物权所应具备的几个基本特征,如不受公示公信原则约束、出租人不享有占有、出租人不享有单独执行权等。
  • 租赁履约保证金与一般债权在本质上并无太大区别,均以承租人的履行为基础,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而获得的对保证金的赔偿请求权也属于一般的债权。
  • 将租赁履约保证金定位为债权担保,更加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租赁合同中普遍使用“保证金”的名称,且一般将其视为债权担保处理,如果强行将租赁履约保证金认定为担保物权,不仅会对租赁合同的实践造成冲击,也与我国物权法体系难以协调。

五、结论

租赁履约保证金的本质是债权担保,出租人对保证金享有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利。这种定位符合我国立法本意、司法实践和物权法体系,有利于维护各个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租赁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