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重要风险控制机制,其归属问题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备受关注。不同主体对于履约保证金的归属主张往往不尽相同。为了厘清履约保证金归属的法律规定,充分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将深入剖析相关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给谁的问题进行全面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提供的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其性质属于合同担保,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版)》第二十条对履约保证金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履约保证金归工程发包人所有。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发包人的履约利益,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合同双方无争议的,发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对于履约保证金享有所有权,但其并非对履约保证金享有任意处置的权力。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履约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但发包人扣除履约保证金时,不得超过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同时,发包人应当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的归属问题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友好协商,努力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涉及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调解来解决纠纷。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扣除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风险控制作用,其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我们明确了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归工程发包人所有的规定,并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各主体应当充分理解履约保证金归属的法律规定,在工程承包活动中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共同维护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