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履约保证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是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本文将就履约保证金中标后交还是的问题进行全面阐述。
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或中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资金或金融工具。履约保证金的性质类似于担保,主要目的是督促中标人切实履行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该规定明确了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提交履约保证金,即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后交。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5%,也不得高于10%。”
因此,履约保证金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提交。提交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本票、银行保函或其他经招标人认可的金融工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标人逾期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后20日内,无息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因此,履约保证金将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除了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外,履约保证金还可以用于抵偿招标人的损失。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依法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赔偿费,扣除后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应当退还中标人。”
因此,招标人可以在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其他损失赔偿费,作为对自己的赔偿。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日内缴纳,否则将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给中标人。履约保证金还可以抵偿招标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