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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招投标实施条例履约保函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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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实施条例履约保函

**引言**

履约保函是招投标活动中重要的保证措施,它可以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有序。2022年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履约保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履约保函的性质和作用,规范了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本文将重点解读《实施条例》中有关履约保函的**规定,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理解和使用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概念和性质**

《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履约保函是指银行等承保机构根据投标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保证。《实施条例》明确了履约保函具有条件付款的特点,即只有在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承保机构才负有向招标人支付保函金额的义务。

**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

《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向符合条件的银行等承保机构申请出具履约保函。承保机构在出具履约保函时,应当对投标人的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并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保函金额和保函效期。履约保函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出具,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确认履约保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超出《实施条例》规定金额和效期的履约保函。在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可以凭履约保函向承保机构索赔。

**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

《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包括投标人在中标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合同义务,以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履约保函的担保范围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和合同金额。

**履约保函的免除和失效**

《实施条例》第61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承保机构可以免除履行履约保函的保证责任:

(一)招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投标人在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三)投标人在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合同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招标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招标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保函进行审查的;

(七)招标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保函进行核实的;

(八)招标人在收到履约保函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索赔的。

此外,《实施条例》还规定了履约保函失效的情形,包括: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函无效的;投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的;其他导致履约保函失效的情形。

**结语**

《实施条例》对履约保函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履约保函在招投标活动中的性质和作用,规范了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保障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企业和个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和正确使用履约保函,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