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合同
履约保函补充协议
**一、协议目的**
为完善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约保障措施,明确
履约保函的使用及管理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二、履约保函的定义及范围**
1. 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向业主出具的,保证承包人在《主合同》项下履行其义务的担保文件。
2. 履约保函的范围包括:工程进度款、工程质量保障、材料款等《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三、履约保函的类型及金额**
1. **
工程履约保函:**保证承包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金额应不少于《主合同》总价款的5%。
2. **竣工保函:**保证承包人完成工程并通过业主验收,金额应不少于《主合同》总价款的2%。
**四、履约保函的申请、提交及保管**
1. **申请:**承包人应在《主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业主申请履约保函。
2. **提交:**承包人应在收到业主申请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提交业主。
3. **保管:**业主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擅自使用。
**五、履约保函的调用**
1. **调用条件:**业主有权在承包人未按《主合同》履行义务时,根据履约保函的条款调用履约保函。
2. **调用程序:**业主向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提交调用通知,并提供相关凭证。银行或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支付履约保函金额。
**六、履约保函的失效**
履约保函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得业主**终结算款项;
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且未经双方书面同意延期;
3. 承包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了履约保障,并经业主书面同意;
4. 业主违反《主合同》或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导致履约保函的失效。
**七、履约保函的延期**
1. 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或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不能按期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可以向业主申请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
2. 业主应当在收到承包人延期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同意或拒绝延期。
**八、履约保函的变更**
1. 业主和承包人需要变更履约保函时,应当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 变更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
**九、违约责任**
1. 承包人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的,业主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业主未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管理和使用履约保函的,承包人有权要求业主赔偿损失。
**十、争议解决**
因本补充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及其他**
1.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业主):**
**乙方(承包人):**
**签字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