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
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在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交付的,用于保证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的款项。履约保证金是物业管理企业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预交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与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相适应,但不低于三个月物业管理费总额。”
《合肥市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
- 住宅小区:不低于三个月物业管理费总额;
- 非住宅物业:不低于六个月物业管理费总额;
- 物业管理面积总和超过5万平方米的物业:不低于六个月物业管理费总额;
- 物业管理面积总和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物业:不低于九个月物业管理费总额。
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 现金;
- 银行汇票;
- 保险公司保函。
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不得动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孳息归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所有。
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 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因违约而产生的赔偿金;
- 弥补物业管理企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企业原因造成的损失;
- 支付物业管理企业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退还履约保证金。ただし、以下情形除外:
-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合同;
- 物业管理企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企业原因造成损失;
- 物业管理企业因合同解除而产生合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或未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
- 按照未缴纳或未退还履约保证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
- 因未缴纳或未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具体由合肥市人民政府实施。
-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中,强调了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意义,不仅可以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还可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应当严格遵守上述政策和管理办法,做好履约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退还工作,共同保障物业管理合同的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