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向对方提供的金钱、有价证券等担保物。在司法实践中,履约保证金约定双倍返还的争议屡见不鲜。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履约保证金可约定双倍返还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履约保证金属于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预定的违约赔偿方式。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实际上是约定了一笔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适应,但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禁止约定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违约金。该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超过该数额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如果约定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则违约金的数额很有可能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从而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约定双倍返还的效力,法院一般持否定态度。**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指出: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无效。
此外,许多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禁止约定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例如,《江苏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当事人约定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的,无效。
如果履约保证金约定双倍返还,并且违约金的数额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则该约定无效。无效的违约金约定,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约定的一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双倍的履约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履约保证金约定双倍返还的条款无效,当事人仍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约定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无效并不影响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当事人可以考虑以下可行的替代方式:
1. 约定合理的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法》规定的限度内约定违约金,以保障自身利益。
2. 约定其他担保方式
除了履约保证金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留置权等,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 完善合同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条款,以避免纠纷的产生。
依据我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约定双倍返还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约定合理的违约金并完善相关合同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