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关系中,房东为了确保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往往会要求承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退还涉及到房东和承租人的账务处理,正确核算履约保证金对于双方来说至关重要。
房东收到承租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为负债项目,科目名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不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只是对承租人违约风险的一种担保,并不构成房东的收入,因此不应将其记为收入。
当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且房屋交还后,房东应及时向承租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此时,房东应将"履约保证金"科目余额转出,不再体现为负债。
承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其列为其他应收款项目,科目名称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承租人实际缴纳的金额,不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
当承租人履行了租赁合同,且房屋交还后,房东退还履约保证金。此时,承租人应将"履约保证金"科目余额转出,不再体现为应收款项。
房东收取履约保证金:
借:履约保证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房东退还履约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履约保证金 10,000
承租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借:其他应收款-履约保证金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承租人收取履约保证金退还: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应收款-履约保证金 10,000
从税务角度来看,履约保证金不属于承租人的收入,也不属于房东的租赁收入,因此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准则第16号-租赁》第29条规定,履约保证金应作为出租人的负债或承租人的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核算。第30条规定,当出租人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将其转销为出租人收入,不属于普通租赁收入。第31条规定,当承租人收到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将其转销为承租人的减少其他应收款项,不构成租赁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履约保证金本身利息收入,不属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租的履约保证金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但需要正确理解其性质和核算法则。房东和承租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正确核算履约保证金,避免出现会计差错或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