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或物资等担保物,以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在履约保证金的使用上,法律规定了一些不予退还的情形,本文将对这些情形进行详细阐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9条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投标人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资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履约保证金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这是**常见的不予退还情形。如果中标人在中标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况:
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双方同意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则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但如果合同是由当事人一方违约解除的,则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情况:
除了上述法定情形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这些情形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例如: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退还履约保证金:
如果因履约保证金退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下文举一则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厂房建设项目,乙公司提交了2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约定,如果乙公司未按期竣工,甲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工程施工过程中,乙公司由于资金短缺,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甲公司多次催促,但乙公司仍然无法按期竣工。**终,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没收了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本案中,乙公司因未按期竣工,构成合同违约,故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担保,具有双向约束和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