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工程保函的管理,确保工程保函的合法有效,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保函,是指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工程承包人(投保人)签发的,以保证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的书面担保文件。
第二条 工程保函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第三条 工程保函按照其担保的范围,分为以下两类:
第四条 工程承包人申请工程保函,应当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投保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签发工程保函。
第六条 工程保函的受让人(工程发包人或其他合同受益人)在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可以凭工程保函向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索赔。受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其义务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到受让人索赔通知后,应当按照工程保函的约定,对受让人是否符合索赔条件进行核实。符合索赔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受让人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工程合同或者其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工程发包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申请解保。
第九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接到解保申请后,应当按照工程保函的约定,及时办理解保手续。
第十条 工程保函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保函的申请、签发、使用、解保等环节进行监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工程保函的管理情况,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程保函管理制度,明确工程保函的承保范围、承保条件、承保利率、索赔程序等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其工程保函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人在申请工程保函时,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并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工程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工程保函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