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令第61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22-2019)等相关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做出如下规定:
履约保证金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时,为确保履行监理合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资金。其目的是保证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保证金金额 = 工程概算金额 x 监理费率 x 保证金比例 ```其中: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应当以货币方式支付。监理工程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可以将履约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也可以委托其他指定的机构保管。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形下应当退还:
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前,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理由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对扣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申请裁决。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应当配合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有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