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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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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令第613号)、《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22-2019)等相关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做出如下规定:

一、履约保证金的定义和目的

履约保证金是指监理工程师在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时,为确保履行监理合同而向发包人支付的资金。其目的是保证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履行期内履行应尽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履约保证金的范围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适用于以下情形:

  • 监理工程师承接单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监理工程师承接多个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监理工程师承接总监理业务的。

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 保证金金额 = 工程概算金额 x 监理费率 x 保证金比例 ```

其中:

  • 工程概算金额: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
  • 监理费率:指监理费率表的费率,由*有关部门制定;
  • 保证金比例:指监理保证金占监理费的比例,由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10%。

四、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应当以货币方式支付。监理工程师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支付履约保证金:

  • 直接转账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
  • 提交银行出具的保函
  • 其他经发包人认可的支付方式。

五、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可以将履约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也可以委托其他指定的机构保管。

六、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形下应当退还:

  • 监理合同履行期满,监理工程师已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监理工程师责任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履行的;
  • 发包人解除监理合同且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履约保证金的扣除

监理工程师在以下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的;
  • 监理工程师擅自变更或解除监理合同的;
  • 监理工程师因失职造成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 监理工程师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触犯法律法规的;
  •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在扣除履约保证金前,应当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扣除理由和金额。监理工程师对扣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申请裁决。

八、监督管理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工程师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 检查监理工程师的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支付到位;
  • 核查监理工程师的保证金是否得到妥善保管;
  • 监督发包人按照规定扣除和退还保证金;
  • 处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因履约保证金发生的争议。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应当配合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九、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有冲突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