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 收取履约保证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发布关于收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范围、收取标准、收取方式、使用管理和退还等内容。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取范围
通知明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范围为: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 新开工项目
- 已竣工并已验收合格且未列入不合格工程黑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项目
- 项目建设单位已缴纳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
收取标准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项目合同价款的2%,其中:
- 一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收取合同金额的2%
-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收取合同金额的1%
**终收取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收取方式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取银行保函方式收取。保函的开立格式应当符合住建部规定的格式。履约保证金通过财政部门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使用管理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
- 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约情况
- 处置施工单位违约
- 处置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完工的情况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情况下退还:
-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已通过竣工决算
- 施工单位未违约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证金退还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退还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退还履约保证金。
相关规定
通知还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以下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履约保证金规范收取和使用。
- 住建部将适时对履约保证金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 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住建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是关于住建部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通知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