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向发包人交纳一定金额的资金,作为承担合同义务的担保。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和管理,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项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设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至10%,**不得超过10%。
在某些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可以被其他形式的担保措施所替代,例如:
- 信用证;
- 保函;
- 不可撤销的银行承兑汇票。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应当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交纳至发包人指定的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逾期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没有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使用和返还等各项事宜。履约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具有良好信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发包人仅在承包人违约的情况下,才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在使用履约保证金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使用履约保证金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如果承包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019年,*办公厅印发了《*机关履约保证金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机关履约保证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证金比例、管理方式和使用方式。
《意见》规定,*机关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时,应当设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和返还等相关事宜。履约保证金应当存放在具有良好信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机关仅在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违约时,才能使用履约保证金。使用时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给未违约的中标单位。
履约保证金制度具有以下意义和作用:
- 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 约束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减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风险;
- 促进行业规范,维护工程项目的公平竞争环境。
履约保证金制度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具有**的应用。正确理解和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于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具有重要意义。*机关在践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效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