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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履约保证金案件分析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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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案件分析 **摘要**

履约保证金作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保障措施,在实践中因其具备担保目的、优先受偿权等特点,时常引起争议,本文结合实际案件,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适用范围、免责事由以及追偿权等问题进行探究,以期为今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项附属担保措施,其性质为**债的法定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 **独立性:**履约保证金直接来源于建设工程合同,但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 **主债从属性:**履约保证金担保的范围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 **优先受偿权:**履约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 **二、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31)第63条规定,下列工程合同可以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铁路工程等。 * 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 **三、履约保证金的免责事由**

在以下情况下,履约保证金提供方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 **约定免除事由:**在合同约定合理范围内,可以约定免除履约保证金提供方的担保责任。 *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 **债权人的过错:**因债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 **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四、履约保证金的追偿权**

在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起一年。追偿金额包括已履行的保证金额、利息、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五、履约保证金的执行方式**

履约保证金的执行方式主要有:

* **终结程序执行:**在债务人已履行债务或担保人已履行担保义务后,人民法院应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时,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履约保证金。 * **扣除:**如果履约保证金由债务人预交的留置金转化而来,人民法院可以扣除留置金中的相应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六、履约保证金案件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公司为履约提供50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甲公司以乙公司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乙公司以甲公司延误付款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工程质量问题确属违约,但甲公司延误付款也构成违约,减轻了乙公司的违约责任。**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提供方按比例向甲公司支付25万元。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勘察咨询合同,约定丙公司为履行合同提供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勘察报告。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丁公司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丁公司未提交勘察报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丙公司有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终,法院判决丁公司向丙公司退还50万元履约保证金。

**案例三:**

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约定己公司为履行合同提供1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戊公司因资金紧张,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己公司多次催告无效后,以戊公司违约为由撤销监理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戊公司工程进度缓慢的原因并不完全属于其主观过错,符合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终,法院判决己公司免除戊公司的履约保证金责任。

**七、总结**

履约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履约保证金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

* **查明事实:**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违约的程度。 * **适用法律:**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 **公平公正:**平衡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