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履约保证金是房东为保障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而收取的押金,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保证金由房东保管。租房履约保证金制度既保障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承租人的正当利益。本文将详细介绍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帮助房东和承租人正确把握相关法律,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第723条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委托他人代为支付。受托人支付租赁物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视为承租人已履行相关义务。”据此,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应认定为“担保”。
《民法典》第724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物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由出租人代为支付。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视为承租人已履行相关义务。”根据该条规定,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或者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返还承租人剩余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人未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可以从剩余的租金及相关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据此,在租赁关系解除后,房东应当将剩余的租房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租人。但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房东遭受损失,房东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
在实践中,房东和承租人可以对租房履约保证金的数额、退还条件等事项进行特别约定。但特别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特别约定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如果房东和承租人就租房履约保证金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案例一:小李租房时向房东支付了两个月租金的租房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小李未按时缴纳租金。租赁关系解除后,房东从保证金中扣除了小李欠缴的租金。小李认为房东扣除保证金的数额过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扣除保证金的数额与小李欠缴的租金数额相符,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小王租房时与房东约定,保证金数额为三个月租金,退还条件为小王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屋恢复原状。租赁期届满后,小王未将房屋恢复原状,房东遂从保证金中扣除了部分费用以修缮房屋。小王认为房东扣除保证金的理由不充分,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数额超过了一个月租金,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房东扣除保证金的理由充分,符合约定的退还条件,遂判决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租房履约保证金制度是租赁关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既保障了房东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承租人的正当利益。房东和承租人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行为,避免产生纠纷。在实践中,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