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担 bảo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梳理相关判例,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效力、争议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一、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规定,履约保证金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主债务的担保”。因此,履约保证金属于一种合同担保,其法律性质为一种物上担保。
**二、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1. 生效条件
履约保证金的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合法有效的合同;
(2) 当事人就提供履约保证金达成书面协议;
(3) 出具履约保证书。
2. 担保责任
履约保证金一旦生效,则担保人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 主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履行其债务时,担保人负有向债权人给付履约保证金义务;
(2) 债权人不能证明履约保证金有被没收情节的,担保人有权请求返还。
**三、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1. 履约保证金是否没收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是否没收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1) 主债务未全部履行是否构成未按约履行
(2) 主债务人履行迟延是否构成未按约履行
(3) 履约保证金的没收范围
2. 履约保证金返还的问题
债权人不能证明履约保证金有被没收的情节的,担保人有权请求返还。司法实践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也存在以下主要争议:
(1) 担保人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主体资格
(2) 担保人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请求权时效
(3) 担保人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担保物权优先权
**四、典型案例**
**案例1:履约保证金是否没收**
张某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需按时支付购房款,并向张某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李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张某以此为由,要求没收李某的履约保证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未按时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当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案例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应向陈某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租赁期间,王某未违约,租赁期满后,陈某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陈某不能证明履约保证金有被没收的情节,故判决陈某返还履约保证金。
**结语**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的担保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性质、效力以及争议处理等问题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本文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梳理,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为司法实务提供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