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的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者发包人的授权机构交付的,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范围包括:
第三章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在发包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收取方式和存放期限。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的存放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发包合同的约定,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存放。
第九条 发包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十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专门的履约保证金台账,记载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存放和退还情况。
第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定期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存放和退还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二条 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工程验收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 返还履约保证金时,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通知,承包人凭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到银行领取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履约保证金的处置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依照发包合同的约定扣留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质量保修资金或者工程价款的抵押。
第十五条 发包人扣留履约保证金,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扣留履约保证金的理由和金额。
第十六条 发包人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时,可以要求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存放、管理和退还的台账,并进行查阅。
第二十条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未收取、存放或者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扣留履约保证金违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