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投资或者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的履约担保可以采取以下类型:
履约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合同金额和履约风险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
履约担保的期限应当涵盖工程项目的整个履约期,并适当延长至竣工验收移交后一定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合同中约定的履约担保由投标人或承包人提供。投标人或者承包人可以自愿委托第三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人可以是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或自然人。
建设单位应当对履约担保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署施工合同。审查内容包括:
履约担保书面材料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履约担保的保管和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信息。
在工程项目履约期间,建设单位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履约担保: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履约担保进行退还。退还前,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承包人是否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单位可以扣留相应金额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退还履约担保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单位领取履约担保。
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因履行履约担保义务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合同约定动用履约担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效履约担保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履约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