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保函是一种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被担保人(通常是企业或个人)履行其对债权人的义务。在广东省,保函的出具和使用受到广东省人民银行的监管,相关规定如下。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广东省境内出具、使用或转让保函的行为。保函出具者可以是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保函类型
根据担保性质,保函主要分为以下类型:保函出具条件
保函出具者应当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目的的合理性、担保风险的控制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保函的主要条款
保函应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函的使用和转让
保函受益人收到保函后应及时审核保函内容,确认保函是否符合约定。保函受益人可以在保函生效期内凭保函向保函出具者要求付款。保函不得转让,但经保函出具者书面同意,保函受益人可以将保函转让给第三方。保函出具者的义务
保函出具者对被担保人履行其义务负有担保责任。保函出具者应按照保函条款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保函出具者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抵押或质押,以保证其担保风险的控制。保函受益人的权利
保函受益人享有要求保函出具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权利。保函出具者未能按照保函条款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保函受益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保函受益人可以申请冻结保函出具者在被担保人账户上的资金,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违约责任
被担保人违反保函条款,保函出具者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赔偿损失。保函出具者违反保函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函出具者出具虚假保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