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函作为一种风险控制工具,在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等领域得到了**应用。为规范我省履约保函管理,促进履约担保市场健康发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由省发改委监管的工程建设、采购招标等领域的履约保函业务。
履约保函是指发包人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或中标人向发包人或招标人提供的,由担保人开立的,保证投标人或中标人在中标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文件。
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履约保函业务的监督管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省发改委投资处。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履约保函担保人:
省发改委对担保机构实行监管。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履约保函业务流程按以下步骤办理:
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特殊情况经省发改委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合同履约期。
履约保函仅在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招标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索赔。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担保机构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是否同意索赔的决定。
履约保函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