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旨在保障合同的顺利履约。关于履约保证金交纳的对象,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本文将详细探讨履约保证金是否应交给甲方,并分析其法律依据和实务操作。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对象首先应遵循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对象的,应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交纳给发包人(甲方),则应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
《合同法》第317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数额作为担保的,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返还。担保的数额、种类、存续期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合同约定。”
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应交纳给哪一方,而是由合同约定。因此,法律对此问题采取了委任性规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履约保证金一般交纳给甲方(发包人)。这是由于: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履约保证金也可能交纳给其他主体,如:
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期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方式一般包括现金返还、抵扣工程款、冲抵违约金等。具体返还方式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第317条的规定,担保的返还期限**长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对象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应交纳给甲方(发包人)。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交纳给其他主体。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和方式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