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市城市更新拆除工程的履约行为,保护拆除工程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城市更新拆除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委托人应当在拆除工程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委托人和拆除人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拆除工程合同价款的5%。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障拆除人履行拆除工程合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拆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委托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后,拆除人可以向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理局申请返还履约保证金。深圳市城市更新和土地整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返还。
《管理规定》具有以下亮点特点:
《深圳市城市更新拆除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保障拆除工程质量、促进拆除行业规范化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委托人、拆除人、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各自义务,确保拆除工程安全、高效、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