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规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建设单位工程建设资金安全,特制定本《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担保函》。
****章 总则**
**条 适用范围
本担保函适用于承接建设工程施工业务的施工单位。
第二条 担保定义
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担保人受托人履行其对受益人的债务而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并经相关部门认可。
**第二章 担保申请**
第四条 申请材料
施工单位申请担保时,应向担保人提交以下材料:
第五条 担保审查
担保人收到施工单位的担保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施工单位的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
**第三章 担保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担保内容
担保的范围为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第四章 担保期限**
第八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通常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
第九条 担保延续
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向业主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业主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向担保人提出解除担保申请,担保人审核无误后解除担保。
**第五章 担保责任**
第十条 担保范围
担保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第十一条 担保金额
担保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工程合同价款的5%至10%。
**第六章 付款条款**
第十二条 付款义务
在发生担保情形时,担保人应在收到受益人书面要求后,在3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支付担保金额。
第十三条 付款条件
担保人进行担保支付时,应向受益人提供以下资料: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反担保
施工单位在申请担保时,可自愿提供反担保,以增强担保的安全性。反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抵押、质押或保证金。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本担保函的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或本担保函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本担保函项下的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担保函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履行完毕担保义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