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为规范浙江省(以下简称本省)投标保函(以下简称保函)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定义
本办法所称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种保证,保证在投标结束后,在招标人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
第三章 保函的申请与签发
**条 投标人应当向具备资质的保函签发机构(以下简称保函机构)申请办理保函。
第二条 投标人申请办理保函,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三条 保函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等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签发保函。
चौ章 保函的内容与形式
**条 保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二条 保函的形式应当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担保文件。
第五章 保函的提交
**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保函原件。
第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保函后,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方可视投标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保函。
第六章 保函的退还
**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保函:
第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保函保证期限届满后10日内,对未退还的保函进行注销。
第七章 保函的兑付
**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有权向保函机构索赔:
第二条 招标人索赔时,应当向保函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第三条 保函机构应当在收到招标人的索赔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5日内兑付保函金额。
第八章 保函机构的管理
**条 保函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条 保函机构应当向保函监管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从事保函签发业务。
第三条 保函监管部门应当对保函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保函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条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和保函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保函的签发、使用和兑付行为。
第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标人、保函机构和招标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则
**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