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由承包商在中标后向发包人缴纳。其目的是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并对违约行为进行赔偿。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履约保证金在缴纳时不纳税,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履约保证金不是承包商的收入,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担保,并不代表实际收益。它只是作为一种风险控制机制,发包人使用它来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因此,这种保证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收入范围。
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在合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可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而非收入性质。
履约保证金的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承包商,即使保证金已缴纳给发包人。发包人只是对保证金享有留置权,在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后,发包人必须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商。因此,保证金并未转移所有权,不属于承包商可支配的收入。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期限通常与合同执行期一致。一旦合同执行完毕并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商。这种担保的期限限制也表明其不具有收入性质,因为它不会带来持续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履约保证金不属于纳税主体范围,因此不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接受捐赠的财产、红十字会、慈善机构接受的捐赠,用于慈善事业的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财政拨款;(四)其他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履约保证金属于第四项“其他不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虽然履约保证金在缴纳时不纳税,但当发包人将保证金扣除赔偿损失时,这部分赔偿金额会被视为承包商的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不纳税是因为其本质上不是收入,而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它不属于纳税主体范围,且不属于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类型。但是,当发包人将保证金扣除赔偿损失时,这部分赔偿金额将被视为承包商的收入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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