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性资金。但并非所有合同下的履约保证金都能合法收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以下将详细阐述哪些履约保证金不能收取: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
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对于超过该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若已收取,超出部分应予返还。
履约保证金应基于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未经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均不得收取。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新增或变更履约保证金金额。如果需要增减履约保证金,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不得收取或扣除增加的履约保证金。
如果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或目的涉嫌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和《关于防范和惩治非法集资的意见》等规定,将构成犯罪,应立即停止收取并依法追究责任。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
《政府采购法》、《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等特定领域,禁止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不合理情形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收取,包括但不限于: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履约保证金的禁收范围,避免触犯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