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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哪些履约保证金不能收取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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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禁收范围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用于保证合同义务履行的担保性资金。但并非所有合同下的履约保证金都能合法收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行为受到法律的禁止。为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以下将详细阐述哪些履约保证金不能收取: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的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

  •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
  • 违背公序良俗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以高利转贷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 以预付费方式收取教育、医疗、养老等服务费用;
  • 以投资、理财、代销金融产品形式吸收公众资金;
  • 其他法律禁止的。

二、合同中履约保证金金额超出的部分

合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对于超过该比例的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若已收取,超出部分应予返还。

三、未协商一致或未约定明确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应基于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未经协商一致或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均不得收取。

四、新增或变更履约保证金额未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新增或变更履约保证金金额。如果需要增减履约保证金,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不得收取或扣除增加的履约保证金。

五、涉嫌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如果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或目的涉嫌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刑法》和《关于防范和惩治非法集资的意见》等规定,将构成犯罪,应立即停止收取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收取的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对方提供履约保证金,否则将涉嫌违法犯罪。

七、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等特定领域禁止收取的

《政府采购法》、《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等特定领域,禁止向投标人或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不合理情形的

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不合理情形导致履约保证金不能收取,包括但不限于:

  • 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不合理,如强制收取现金、只接受指定银行汇款等;
  • 履约保证金用途不明确或与合同目的无关;
  • 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扣留的履约保证金;
  • 违反公序良俗或严重损害*利益的。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履行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履约保证金的禁收范围,避免触犯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