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履约保证金是指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中可以要求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属于担保性质的保证金,其主要作用是: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10%。对于合同标的额较大的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方式提供:
其中,现金方式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直接向招标人提供;银行保函方式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向银行申请,银行向招标人出具保函;保险公司保单方式的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招标人出具保单。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间由招标人保管。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中标人违约,招标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等损失。
在履约保证金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以下途径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求履约保证金是招标人享有的权利,但不是法定义务。如果招标人认为中标人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或者合同标的额较小,可以不要求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可以要求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性质、金额、提供方式、管理和争议解决等均有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对规范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