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手段,旨在确保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其合同义务。为了规范工程履约保函的出具和使用,特制定本模板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承包商和投标人,以及为工程履约保函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
工程履约保函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工程履约保函应包含以下基本条款:
承包商或投标人申请工程履约保函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金融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同履约能力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将按照申请材料出具工程履约保函。
工程履约保函的交接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通常情况下,承包商在收到预付款或签署合同后,应向发包人或业主提交保函。
当承包商违约或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可以按照保函条款向担保人提出索赔。索赔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担保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将审查索赔材料,并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决定。如果索赔符合保函条款,担保人将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索赔金。
工程履约保函在以下情况下自动终止:
担保人也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方式提前终止保函。但终止前应给予受益人合理的通知时间。
因工程履约保函引起的争议,应按照保函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
违反本模板规定的行为,由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模板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