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一种普遍采用的担保方式。它旨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确保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然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和学界观点也不尽相同。
履约保证金是指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出租人支付的,以担保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款项。常见的履约保证金类型包括押金、预付租金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特征: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此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本质上是债务担保,即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
此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既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同时也是违约金。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此观点认为履约保证金属于损害赔偿的预先支付。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无需证明实际损失。
对于履约保证金性质的争议,各国司法管辖区判例也不尽相同。
在英美法系*,履约保证金多被视为具有定金的性质。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在大陆法系*,履约保证金一般被视为债务担保。违约时,出租人仅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无权没收。
《民法典》中的规定比较模糊,既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也未规定其违约处理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履约保证金归为债务担保。
例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一个月租金的数额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解除合同的,除承租人按上述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要赔偿出租人因租赁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数额。出租人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租期内应支付的全部租金数额。”该规定表明,违约时出租人只能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实际发生的损失,无权没收。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违约处理,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情。一般而言,履约保证金具有以下功能: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和学界观点中存在争议。我国法律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规定比较模糊,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其归为债务担保。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和违约处理,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具体案情,以公正合理的解决租赁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