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目的
为加强河北省省级行政机关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公平,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级行政机关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履约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投标人在投标时为保证其履约能力而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其履约义务履行的担保资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和缴纳方式。招标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履约保证金的保证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为: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
履约保证金应交由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保管。招标人的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良好信誉和资信的银行作为履约保证金保管银行。
履约保证金保管银行应当对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履约保证金保管银行不得擅自转用、挪用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后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提供履约担保。中标人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完毕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非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评审结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履约保证金保管银行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管银行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至非中标人。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的扣罚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扣罚全部或者部分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的处置
扣罚的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处理:
第九条 监督管理
河北省财政厅负责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履约保证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违法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