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个人履约保证金是一种保证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措施,对于维护工程质量、保障建设单位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个人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工程履约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根据工程合同金额确定,一般为工程合同金额的5%-10%,**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具体缴纳比例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履约保证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指定的专户保管。专户由建设单位和承包人共同开设,建设单位为**顺位受益人。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合同履约完毕后,经建设单位核实无违约行为,应当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在下列情况下,建设单位可以随时扣划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建设单位违规扣划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有权追究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履约保证金。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保管、退还和扣划的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