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保函是承包人在投标时向招标人提供的书面担保,承诺在中标后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保函或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保函作为一种付款担保工具,在工程建设和其他商事活动中**使用。然而,在实践中,承包人申请保函时,可能会遇到保函不得拒绝的情况。本文将深入探讨履约保证金保函不得拒绝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以期为相关方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价的10%,且不得拒绝中标人的保函担保。这意味着,招标人不得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保函担保,也不得要求承包人提供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该条款旨在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招标人利用履约保证金和保函担保设置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抑制市场竞争。
履约保证金保函不得拒绝适用于所有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建设和其他货物、服务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招标人对应否接受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根据中标合同的履行期限和金额,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中标人的履约保证。以下列举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市交通局在招标某公路工程项目时,规定承包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不能以保函代替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招标文件的该条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招标文件的该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案例二>某市建设局在招标某房产开发项目时,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并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为合同价的20%。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规定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招标文件的该条款违法,予以撤销。
<案例三>某市教育局在招标某校舍建设项目时,规定承包人必须提供履约保证金,且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合同价的15%。承包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招标人撤销该规定。法院审理后判决,招标文件的该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撤销。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招标人不得拒绝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招标人应合理确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并接受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保函。违反该规定的,中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招标文件的不合法条款。
履约保证金保函不得拒绝的原则有利于维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和采购市场秩序。相关方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规范履约保证金保函的管理使用,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