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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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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

**引言**

履约保证金是发包人(订购人、招标人)为了保障承包人(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的一项担保措施。在工程建设、采购和服务等领域**使用。履约保证金的性质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约风险进行自我约束和风险转移的担保行为。近年来,各地在规范履约保证金制度方面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担保的种类和方式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约定。担保方式既可以是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以是其他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2018-0201)》第五十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限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为现金。”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不能限定为现金。这是因为现金担保方式存在以下问题:

  1. 占用承包人资金,增加融资成本;
  2. 限制承包人使用其他担保方式,不利于承包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3. 增加了发包人的保管和监管成本,不利于保证金的安全性;

**具体要求**

为了落实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的要求,各地出台了具体规定。例如:

  • 北京市:《非住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交易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人不限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为现金,承包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作为履约保证金。”
  • 上海市:《上海市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版)》第四十条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可以由发包人、承包人自行约定,可以是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其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的担保方式。”
  • 广东省:《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包人不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或其他依法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

**其他担保方式**

除了现金,还有多种其他类型的担保方式可以用于履约保证金,包括:

  1. 银行保函:由商业银行出具的承诺书,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由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信用证:由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明,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由开证行承担赔偿责任。
  4. 抵押担保:承包人以其拥有的财产(如房产、土地等)作为抵押,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5. 质押担保:承包人以其拥有的动产(如机器设备、货物等)作为质押,保证履行合同义务。

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担保方式的担保能力、成本和手续不同,承包人应慎重选择。

**总结**

履约保证金不得限定为现金是*政策的明确要求。各地也出台了具体规定,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限定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为现金。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信用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其他担保方式。通过多种担保方式并存,不仅可以降低承包人的融资成本,还能保证发包人****的利益,促进工程建设和采购活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