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维护履约秩序,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成都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承包人)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金额确定,按以下比例缴纳: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机构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指定的银行或资金监管机构。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保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解保程序如下:
《办法》对违反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
因履约保证金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