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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履约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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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履约保证金

前言

为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维护履约秩序,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成都市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履约保证金管理进行规范。

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工程项目除外:

  1. 按照*或省级相关规定不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2. 小型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3. 已纳入工程款支付保函保兑管理的项目;
  4. 其他不适合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

缴纳主体

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承包人)缴纳。

缴纳比例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金额确定,按以下比例缴纳:

  • 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1%;
  • 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0.8%;
  • 合同金额在1亿元至3亿元(不含)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0.6%;
  • 合同金额在3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0.4%;
  • 合同金额在5亿元至10亿元(不含)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0.3%;
  • 合同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0.2%。

缴纳方式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缴纳:

  1. 银行保函
  2. 现金;
  3. 国债;
  4. 可流通企业债券;
  5. 其他经发改部门批准的资产。

保管机构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机构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指定的银行或资金监管机构。

保管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保管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解保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解保程序如下:

  1. 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3. 中标人(承包人)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向保管机构申请解保;
  4. 保管机构根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予以解保。

违反规定处罚

《办法》对违反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包括:

  • 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少缴履约保证金的,处以合同金额1%至5%的罚款;
  • 挪用或骗取履约保证金的,处以挪用或骗取保证金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其他违反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争议解决

    因履约保证金引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附则

    《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