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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工程履约保函用途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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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工程履约保函用途规定

为规范使用履约保函,促进台州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章 总则

**条 本规定所称履约保函,是指投标人或承包人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在中标或签订合同时,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担保文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函。

第二章 履约保函的申请

第三条 投标人或承包人申请履约保函,应当向有资格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招标文件或合同文本复印件
  4. 项目整体情况报告
  5. 银行账户信息
  6.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 银行或担保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函。

第三章 履约保函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履约保函名称
  2. 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名称
  3.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4. 招标人或发包人名称和地址
  5. 担保金额和担保范围
  6. 履约期限
  7. 保证方式
  8. 免责条件
  9. 争议解决方式
  10.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履约保函应当采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四章 履约保函的金额和期限

第七条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八条 履约保函的期限应当与合同的履行期限相一致。

第五章 履约保函的履行

第九条 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凭借履约保函向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索赔。

第十条 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当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第六章 履约保函的免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免除担保责任:

  1. 招标人或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申请人未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义务
  3. 招标人或发包人存在过错,致使申请人无法履行合同
  4.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归责于申请人的事由
  5. 履约保函约定的其他免责条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履约保函管理系统,对履约保函的申请、出具、索赔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履约保函的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