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使用履约保函,促进台州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所称履约保函,是指投标人或承包人向招标人或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在中标或签订合同时,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担保文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履约保函。
第三条 投标人或承包人申请履约保函,应当向有资格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条 银行或担保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资质、履约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出具履约保函。
第五条 履约保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六条 履约保函应当采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七条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第八条 履约保函的期限应当与合同的履行期限相一致。
第九条 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凭借履约保函向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索赔。
第十条 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当按照履约保函的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申请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银行或担保机构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履约保函管理系统,对履约保函的申请、出具、索赔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银行或担保机构应当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履约保函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