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的履约能力是招标人衡量投标人资格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确保投标人中标后能够全面履行合同,招标文件中往往会要求投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投标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投标人一旦中标,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若不能履行,担保人则负有赔偿责任。然而,在实践中,不乏投标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情况,本文拟就投标人不履行保函义务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投标保函是指经银行或其他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出具,向招标人承诺,若中标人未能按投标书或合同约定全额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按保函约定向招标人偿付中标人的违约金或其他损失的书面文件。投标保函的作用主要有两点:一是保证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提高招标人的资金安全性;二是防止恶意投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
投标人不履行保函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担保人应当按照保函约定的金额向招标人赔偿损失。同时,招标人还可以将投标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的投标资格。对于经反复督促仍不履行保函义务的担保人,招标人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不履行保函义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人本身经济实力不强,中标后无力履行合同;二是投标人低价中标,在履行合同时发现难以盈利,甚至亏损,遂拒绝履行合同;三是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被揭发,导致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四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投标人无法履行合同等。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不履行保函义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向担保机构出具付款通知,要求其按照保函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二是将投标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今后的投标资格;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与投标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等。
防范投标人不履行保函义务,需要招标人、投标人、担保机构共同努力。具体而言,招标人可以加强招标资格审查,选择信誉良好、经济实力强的投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保函,并对担保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并要求担保机构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等。投标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参加投标活动,不恶意投标,低价中标;中标后应积极履行合同,避免违约行为。担保机构应当加强保函管理,对承保的投标保函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赔款等。
投标保函制度是招投标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防止恶意投标,保证合同履行具有重要作用。投标人应当诚信守法,履行保函义务,担保机构应当承担起保障招标人利益的责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