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保证担保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保护业主和工程项目的利益。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一般交给以下几个主体:
1. 发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第二十条规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指定专户存放,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现金形式,也可以采取银行保函形式。
2. 担保机构
承包人可以向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申请履约保证保险。担保机构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承保承包人的履约责任。发包人收到履约保函后,承包人可以不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3. 公证处
承包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履约保证金公证书。公证处对履约保证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公证,并向发包人出具公证书。发包人收到公证书后,承包人可以不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履约保证金交给谁主要取决于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不同的方式收取和管理履约保证金。无论履约保证金交给谁,其**终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保护业主和工程项目的利益,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1. 违约赔偿
承包人因违约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2. 垫付款项
承包人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发包人垫付相应款项的,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垫付款项。垫付款项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3. 工程收尾款
承包人完成工程后,发包人验收合格,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工程收尾款。工程收尾款不得超过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4. 其他用途
合同约定可以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其他用途,如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
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完成工程收尾款结算的,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返还的程序一般包括:
1. 承包人申请返还
承包人完成工程收尾款结算后,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
2. 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申请后,应当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完成工程收尾款结算。
3. 返还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审核通过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返还可能产生争议,常见的争议包括:
1. 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争议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标准过高,承包人认为不合理,引发争议。
2. 履约保证金的用途争议
发包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的款项用途不合法,承包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争议。
3.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争议
发包人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拖延返还时间,承包人认为其侵犯其合法权益,引发争议。
遇到履约保证金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履约保证金争议案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