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金,又称履约金或合同保证金,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从履约保证金中获得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河北省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河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
《河北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河北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中标金额的10%。但对于金额较高的项目,可以按照项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保证金比例,**不得超过20%。
《河北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保函等形式。
《河北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履约保证金一般在中标人履行合同并通过竣工验收后退还。但对于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适当延长履约保证金的保管期限。
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形式向招标人或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申领履约保证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下是有关履约保证金的一些常见问题: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可以直接抵扣工程款。只有在中标人违约且招标人或采购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后,才可以使用剩余的履约保证金抵扣工程款。
如果履约保证金到期未还,招标人或采购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履约保证金一般不可以转让。但如果中标人依法转让合同,则可以根据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履行的重要保障机制。河北省政府在《河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对履约保证金的适用范围、比例、形式、保管期限、用途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