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履约保证金是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一种保证履约能力和质量的资金保障。履约保证金会在工程完工后一定期限内退还给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是承包商收到履约保证金的日期。写好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对于承包商来说尤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保证金的及时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由招标文件约定。常见的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有:
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通常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并在中标通知书中重申。承包商在签署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认履约保证金的终止日期和返还条件。
在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的写法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以下是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的范本示例:
履约保证金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业主无异议后由业主返还给承包商。
如业主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则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顺延至业主对异议处理完毕并出具书面意见之日起15日内。
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如果承包商未按时完成工程验收,或在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因此,承包商应高度重视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履约保证金终止日期的写法涉及合同条款、工程验收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等多个方面。承包商应充分理解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流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