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履约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担保,是指当事人一方(保证人)向对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履约担保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履约担保合同
第四条 履约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第五条 履约担保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履约担保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履约担保合同无效:
第三章 保证人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保证人。
第九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第十条 保证人有义务:
第四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有义务:
第五章 保证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第六章 保证的期限
第十五条 履约担保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保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七章 保证的履行
第十六条 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受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本息和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保证的消灭
第十八条 保证消灭的情形包括: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