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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宁波市履约担保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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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履约担保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履约担保行为,维护履约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担保,是指当事人一方(保证人)向对方当事人(受益人)保证,当债务人(被担保人)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时,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履约担保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履约担保合同

第四条 履约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主合同的名称、编号和主要内容;
  • 担保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 li>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履行方式;和
  •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条 履约担保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履约担保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履约担保合同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 损害*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 或者
  • 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三章 保证人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保证人。

第九条 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资信良好,有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 有固定的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 没有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第十条 保证人有义务:

  • 向受益人提供真实的资信证明和相关资料;
  • 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 及时向受益人通报有关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情况。

第四章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履约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有义务:

  • 及时向保证人提供主合同、债务人履约情况以及其他与履行保证责任有关的资料;
  •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及时向保证人提供收款证明或者其他必要的证明;
  • 对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对履行保证责任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五章 保证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第十四条 履约担保的方式主要有:

  •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或者
  • 保证人承担不可撤销的支付承诺的保证方式。

第六章 保证的期限

第十五条 履约担保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保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七章 保证的履行

第十六条 债务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受益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本息和保证人因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费用。

第八章 保证的消灭

第十八条 保证消灭的情形包括:

  • 主合同终止或者债务履行完毕的;
  • 保证期限届满的;
  • 债权人放弃保证权的;
  • 保证人生效后,债权人对主合同进行重大变更,或者增加保证人未同意承担的义务的;
  • 保证合同无效的;
  • 或者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