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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纠纷管辖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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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纠纷管辖

导言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履约保证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银行保函相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其中管辖权问题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银行保函纠纷的管辖权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引。

一般管辖原则

  • 约定管辖: 当事人在银行保函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通常有效。
  • 被告住所地管辖: 可以在保函被单方要求履行方、受益人或发行银行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 保函履行地管辖: 可以保函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专属管辖,即只有特定法院才有权审理纠纷。

  • 《统一保函习惯规则》专属管辖: 适用于受《统一保函习惯规则》约束的国际银行保函。通常由担保书的发行机构或支付银行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 《维也纳保护世界贸易协会服务免收外国货物关税独立担保统一法》专属管辖: 适用于与依法享受外交、领事豁免或特权的非营利组织有关的银行保函。通常由国际法院专有管辖权。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如果出现管辖权争议,法院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 合同约定
  • 被告住所地
  • 保函履行地
  • 方便诉讼原则
  • 业务往来**密切原则
  • 损害发生地原则
  • 证据所在地原则

    选择管辖地和拟定管辖条款的建议

    为了避免管辖权争议,建议当事人在拟定银行保函合同时谨慎考虑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 在国际银行保函中,可以采用《统一保函习惯规则》的专属管辖规则。
  • 在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银行保函中,可以考虑加入行业惯例或惯例法的管辖条款。
  • 应当考虑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或《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仲裁条款,以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案例分析

    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巴克莱银行案》(2018)中,由英国伦敦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伦敦作为管辖地是有效的,并且《统一保函习惯规则》也支持了这一约定。

    结论

    银行保函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复杂且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在涉及银行保函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在拟定合同和选择管辖地时慎重考虑,以避免不必要的管辖权争议和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