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纠纷管辖
导言
银行保函作为一种重要的履约保证措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与银行保函相关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其中管辖权问题尤为重要。本文旨在探讨银行保函纠纷的管辖权规则,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指引。
一般管辖原则
约定管辖: 当事人在银行保函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通常有效。
被告住所地管辖: 可以在保函被单方要求履行方、受益人或发行银行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保函履行地管辖: 可以保函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专属管辖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专属管辖,即只有特定法院才有权审理纠纷。
《统一保函习惯规则》专属管辖: 适用于受《统一保函习惯规则》约束的国际银行保函。通常由担保书的发行机构或支付银行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维也纳保护世界贸易协会服务免收外国货物关税独立担保统一法》专属管辖: 适用于与依法享受外交、领事豁免或特权的非营利组织有关的银行保函。通常由国际法院专有管辖权。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如果出现管辖权争议,法院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合同约定
被告住所地
保函履行地
方便诉讼原则
业务往来**密切原则
损害发生地原则
证据所在地原则
选择管辖地和拟定管辖条款的建议
为了避免管辖权争议,建议当事人在拟定银行保函合同时谨慎考虑并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在国际银行保函中,可以采用《统一保函习惯规则》的专属管辖规则。
在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银行保函中,可以考虑加入行业惯例或惯例法的管辖条款。
应当考虑使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或《纽约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仲裁条款,以将争议交由仲裁机构解决。
案例分析
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诉巴克莱银行案》(2018)中,由英国伦敦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伦敦作为管辖地是有效的,并且《统一保函习惯规则》也支持了这一约定。
结论
银行保函纠纷的管辖权规则复杂且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在涉及银行保函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在拟定合同和选择管辖地时慎重考虑,以避免不必要的管辖权争议和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