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履约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为保证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而预先支付的一笔资金。结算包含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结算中的常见做法,对于保障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履约保证金的本质是一种担保,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建设单位在承包单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时,能够优先受偿其损失。
结算包含履约保证金的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或者发生一定情形的条件下,向对方提供担保。其中,履约保证金即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方式。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第24条第(8)款规定,合同价款中可以包含履约保证金。
结算时包含履约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次性支付:结算时,建设单位一次性将全部履约保证金支付给承包单位。
分期支付:结算时,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分期支付履约保证金。
抵扣工程款:结算时,建设单位直接将履约保证金抵扣工程款,从而减少需向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
结算包含履约保证金的优缺点如下:
对建设单位有利:履约保证金为建设单位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保障其在承包单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时,能够优先受偿其损失。
对承包单位有约束:履约保证金的存在,对承包单位具有约束作用,促使其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冻结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会占用承包单位大量的资金,对承包单位的资金周转造成一定的影响。
增加成本: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履约保证金的支付会增加工程建设成本。
结算包含履约保证金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比例、支付时间和退还条件。
善意原则:建设单位不应滥用履约保证金权利,应秉持善意原则,合理处理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
依法处理违约:承包单位违约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合理扣留或追索履约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