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能促使承包人提高工程质量,履行合同义务。但实践中,一些发包人单方面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屡屡发生,给承包人造成损失,也扰乱了工程建设市场秩序。那么,单方面扣履约保证金是否违法?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3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7年版)》第51条规定,履约保证金为不可撤销的款项,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发包人不得提取使用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4条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未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无权扣留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违约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修复工程的必要费用。
案例分析
案例1: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以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材料凭证为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材料凭证,其单方面扣留履约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案例2: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支付工程款,并自留10%工程款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后8个月,发包人仍未支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履约保证金,构成违约,应向承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发包人单方面扣履约保证金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行为。如果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无权扣留履约保证金。即使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也应以修复工程的必要费用为限,不得超过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发包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同约定,避免单方面扣留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如遇到发包人单方面扣留履约保证金的情况,应当保留证据,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