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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
发布时间: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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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是指发包人在发包工程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在中标或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金额。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合同担保的一种。

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法律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保证担保的一种,其法律性质是:当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特征:

  • 约定性:履约保证金的设定需在合同中约定,否则不发生效力。
  • 单务性:履约保证金由承包人提供,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义务。
  • 担保性:履约保证金主要作用是当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发包人的合同利益。
  • 代位性: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可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受偿,作为合同的代位履行。

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节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具体规定有:

  •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年版)》: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中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前”。
  • 《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形式】中规定“保证金在中标或签订合同时交纳”。

需要注意的是,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而不是合同生效前。合同签订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已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文件。合同生效则是指合同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前提供的原因

将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时间设定在合同签订前主要有如下原因:

  • 保障发包人的利益:承包人在中标或签订合同后,若未提供履约保证金,一旦违约,将导致发包人难以及时追偿损失。
  • 杜绝违约风险: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防止承包人因各种原因(包括恶意竞争、资信欠佳等)的中标后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发包人利益受损。
  •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将履约保证金的提供时间固定在合同签订前,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避免不具备履行能力的承包人中标后因履约能力不足而违约。

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及交纳方式

计算: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比例通常在0.5%~5%之间。具体比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交纳方式: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较为常见的交纳方式是银行保函,即由承包人委托银行向发包人出具保证合同履行金额的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当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一般在履约保证金提供后的1至3年内,具体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有权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弥补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结语

履约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杜绝违约风险,规范招标投标市场。因此,履约保证金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方式、返还时间等事项,以避免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