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担保方式,对保障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当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往往会对履约保证金行使没收权。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没收条件、程序要求和争议解决等方面全面剖析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中标后提供。发包人对履约保证金享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权利。
《建筑法》第59条规定,承包人在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责令其改正,并有权解除合同,收取履约保证金:
①未按合同约定开工的;
②停工、缓建超过规定限期的;
③未按合同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
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⑤不履行对发包人发出工程质量问题的答复的;
⑥其他违反合同的重大行为。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违约行为可以是单方违约,也可以是根本违约。
2. 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属于《建筑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停工、缓建超过规定限期、未按合同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不履行对发包人发出工程质量问题的答复等。
3. 发包人已履行了解除合同或发出催告等必要程序。在解除合同或发出催告后,承包人仍未改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方可没收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解除合同或发出催告。在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应及时解除合同或发出催告,要求承包人改正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书面通知。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明确没收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依据和金额。
3. 清算债务。在没收履约保证金前,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进行债务清算,将履约保证金用于抵偿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价款、违约金等费用。
4. 返还余款。清算债务后,如有剩余,发包人应当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对于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和诉讼程序主要包括:
1. 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或者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共同认可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员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约束力。
2. 诉讼程序。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对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判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2021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办公楼建设服务,工程造价为1亿元人民币。合同还约定,乙公司应在工程开工前缴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工程开工后,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拖欠甲公司大额工程款。甲公司经多次催告后,乙公司仍未改正违约行为。甲公司遂解除合同,并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没收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
**分析:**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没收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理由如下:
1.乙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拖欠甲公司大额工程款,已构成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属于《建筑法》第59条规定的情形。乙公司未按合同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属于《建筑法》第59条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
3.甲公司已履行了解除合同或发出催告等必要程序。在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及时解除合同,并多次催告乙公司改正违约行为,已履行了解除合同或发出催告等必要程序。
发包人在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没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时,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如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