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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财产保全指引
发布时间:202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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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财产保全指引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一系列财产保全的指引,以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及作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自行裁决,采取一系列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要求被保全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以确保来款或财产不被转移、毁坏或灭失的一种措施。财产保全的主要作用有四个方面:

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纠纷中,对于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或事物,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到时无法追回或补偿。

2.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财产保全能够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进行转移、变卖或者其他方式以逃避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3.维护社会秩序稳定:通过财产保全,法院能够防止被执行人通过非法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4.促进民事诉讼的和解:财产保全可以迫使当事人尽可能提供证据或解决纠纷,促进民事案件的和解,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二、财产保全种类及申请条件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明确了三种主要的财产保全种类,分别是现金保全、财产查封和财产冻结。

1.现金保全:适用于当事人有迟延履行、虚假诉讼、恶意拖欠等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现金进行保全。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债权的具体金额等。

2.财产查封:适用于财产、房产等不动产的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必须有一定的价值,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债权的具体金额等。

3.财产冻结:适用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保全。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债权的具体金额等。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和执行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借据、票据等,相关证据应当经由公证机关或者具有证明能力的法律机关证明。

对于财产保全的执行,法院会通知被保全人配合执行,如果被保全人不配合,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同时,法院会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与追偿

财产保全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判决生效,法院会根据情况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二是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的需要已经不存在,法院会进行审查并解除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也可以同时提出追偿申请。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审查,并积极稳妥地推动追偿程序,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

综上所述,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指引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实提供充分的证据,配合法院的执行程序。实施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促进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