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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额度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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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的额度

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和作用

履约保证金是指招标人或发包人根据工程合同约定,要求投标人或承包人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包括:

  • 保障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承包人违约或拖延履约。
  • 约束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 弥补因承包人违约或拖延履约造成的损失,以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履约保证金在法律上属于是合同担保,其性质主要有:

  1. 独立性: 履约保证金独立于工程合同存在,不受工程合同效力变化的影响。
  2. 担保性: 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执行力。
  3. 财产性: 履约保证金是以一定数额的款项形式存在的,具有财产价值。
  4. 暂缓性: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内由招标人或发包人代为保管,一般在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予以返还。

三、履约保证金的额度

履约保证金的额度通常由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约定,其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 工程合同金额
  • 工程性质和复杂程度
  • 承包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
  • 招标人或发包人的风险偏好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2019版)》等相关规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或发包人确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约定较高的履约保证金额度,但**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

四、履约保证金的保管和返还

1. 保管

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发包人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2. 返还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一般情况下,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约定的时限。

五、履约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偿

当承包人违反工程合同约定,发生违约或拖延履约行为时,招标人或发包人有权依法扣除履约保证金。

扣除履约保证金时,应首先从承包人账上扣除,不足部分可向承包人索赔。对于已经扣除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或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招标人或发包人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偿履约保证金以外的损失。

六、履约保证金的争议处理

对于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保管、返还、扣除等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结语

履约保证金是工程建设中保障合同履行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正确确定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管理,有助于维护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